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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标准保税库房、出口监管库房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表时间: 2024-03-03 作者: 低温恒温槽系列

详细介绍

  主页政务揭露组织功能机关处室大通关协调处方针内容

  为进一步标准保税库房、出口监管库房(以下总称“两仓”)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库房及所存货品的办理规则》(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依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63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库房及所存货品的办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依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63号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促进两仓有序建造、健康开展,由各直属海关对两仓进行科学布局、规划总量、操控增量、优化存量,并对外发布。企业请求树立两仓的,应满意布局要求。

  结合地方经济开展规划,从有利于施行国家经济开展的战略、有利于联通国内世界两个商场、有利于高水平开展的方面动身,支撑办理标准、资信杰出、信息化体系满意海关监督办理要求的现代物流公司建造两仓。

  顾全大局两仓开展现状及未来增量需求,与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协调开展、错位布局,保证功能定位合理,助推世界物流链延伸和迭代开展,带动国内物流工业转型晋级。

  海关树立科学标准的动态办理机制,鼓舞企业合理树立和刊出两仓,防止资源糟蹋和同质竞赛;对两仓运用率较低的区域不支撑新设库房,带领企业充沛的运用现有保税仓储资源。

  (一)除存储大宗产品、液体货品两仓外,两仓货品进出库应当向海关发送到货承认信息。库房运营企业在两仓货品完结实践进出库24小时内,经过金关二期保税物流办理体系向海关报送到货承认核放单。超越24小时报送的,应自动向海关阐明有关状况。海关认为有必要加强办理的,可要求存储大宗产品、液体货品的两仓运营企业按上述要求做到货承认。

  (二)保税库房货品现已办结海关手续或出口监管库房货品现已办结转进口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在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20日内提离库房。特别状况下,经海关赞同能够延期提离,延期后累计提离时限最长不允许超出3个月。

  (三)两仓请求刊出的,库房运营企业应当办结货品进口纳税、复运出境、退仓、出仓离境或毁掉等出库手续,并办结核注清单、事务申报表、出入库单、担保等单证手续。

  关于新请求树立两仓,依照《保税库房、出口监管库房设置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进行建造。关于2023年7月1日前已树立的两仓,如存在与《设置标准》不符景象,应及时整改,并在2025年6月30日前整改结束(期间库房注册挂号证书到期,经企业请求,契合除《设置标准》外其他延期规则的,先予以延期),逾期未完结的,库房注册挂号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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